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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前,如何整理事实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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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前要准备的东西,可以压缩成三件:事实经过、你的诉求、现有证据和证据线索。司法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对咨询接待的要求写得就这几点——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咨询人的提问和陈述,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诉求情况,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这套清单来自法律援助的咨询与代理场景。 本文引用的是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不能据此确立所有律师咨询通用的强制材料清单,所以别把它当成"不带齐就不接待"的硬性门槛。

先按时间把事实写出来

同一份规范在代理环节列出的了解事项更细,可以直接当整理提纲用:案件事实经过、经司法程序处理背景、争议焦点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情况;受援人的诉求;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及证据线索。

可以用以下四个动作整理这些情况。这是准备方法,并非法定步骤。

先写下最早那件事的日期。 再按时间往下,一件事写一行。 把每次沟通记下来:日期、对象、方式。 已经走过的程序单独列出来,比如报警、投诉、仲裁、一审。

把诉求写成一句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024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二十二条要求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一百二十四条要求起诉状记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所以"我要讨个说法"不够用。想要什么,写成一句可执行的请求——要对方付多少钱、返还什么东西、停止什么行为,然后再补一句凭什么。写下的诉求可供律师核对。是否起诉、怎样表述起诉状以及哪些证据相关,还需结合具体事项判断。

证据按法定种类清点

第六十六条列举了八种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清点的时候按上面的类别归堆就行:合同和票据归书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归电子数据,照片等记录需按其形成与保存方式核对证据种类。每份材料写清来源和取得时间;原始载体(手机、原件)不要删、不要丢。第一百二十四条还要求起诉状记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人的姓名和住所提前问到手。

你拿不到但知道在哪儿的,也单独列成"证据线索"。这类材料有另一条路: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两件容易忽略的事:期限和对方信息

举证有时限。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期限内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逾期提供的要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对方的信息也要补全。第一百二十二条要求"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四条列出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是名称、住所等信息;第一百二十三条还规定起诉要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这里的副本要求针对起诉状,不能据此推断所有证据材料均须按同一份数提交。

真要起诉,先把四个条件对一遍

法定条件 你要准备的对应动作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说清你和这件事的关系,备好身份与关系证明
有明确的被告 记下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是单位的记名称和住所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一句话诉求加一条时间线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记下纠纷性质、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顺带一提,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咨询前可以先想清楚要不要接受调解,是否接受调解,可在咨询时结合具体事项讨论。

常见的准备缺口

只有主张、尚未找到支持证据,是一种需要整理的缺口——第六十七条写得很明白,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材料散落、时间对不上,会让"争议焦点和诉讼时效"这些基本情况理不出来。材料齐全但错过期限,风险在前面提到的第六十八条。把法律援助咨询用的清单当成所有律师的统一强制要求,则超出了官方材料写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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