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没交或者少交了怎么补:社保基数、差额和三种处理路径
社保没交、少交时,先分清三件事:单位是否应当参保、缴费基数是否申报正确,以及自己主张的是补缴、返还工资,还是待遇损失。三者的处理机关、请求对象和证明材料并不相同。
用人单位应当给谁参保,基数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
按照该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比例缴纳。两条法律只给出计算口径,没有列出具体金额,实际基数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适用的国家规定,不能由单位随意填写,也不能由个人直接套用其他人的基数。
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并监督单位为自己缴费的情况。单位还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告知职工。(《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
路径一:先核对记录,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补缴
第一步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参保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和缴费明细;发现未缴、漏缴或者基数不一致的,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并申请按规则补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找机构时要区分经办与征收。经办机构承担咨询、查询等事项;第六十三条所称责令缴纳、补足及扣划职责,指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法律条文没有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一律写成“税务机关”,因此不能自行画等号,具体受理机关应按当地公开的职责分工确认。
路径二:单位不纠正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职工认为单位侵犯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确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监察部门可以进入用人单位场所检查、询问人员、要求提供资料、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情况进行审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需要注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监察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监察部门不再查处;连续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条计算的是监察部门是否继续查处,不是单位完成补缴的期限,也不是补缴请求当然失效的期限。
路径三:属于劳动争议的,再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把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列入劳动争议范围,但前提是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此,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的参保义务等争议,具有条文上的劳动争议基础。
但如果请求只是要求征收机构核定数额、追缴费用,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加收滞纳金、实施处罚,其直接处理对象是征收或行政机关,不是单纯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这类请求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处理,或者就单位参保、缴费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对于“补缴社保”“补缴基数差额”是否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各地裁审口径存在差异,以当地仲裁委的受理口径为准。不能简单断言所有补缴请求都不受理,也不能断言提出后一定能够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补缴、工资和社保待遇损失不能混为一谈
- 补缴请求:处理的是单位或者职工依法应缴但没有足额缴纳的部分。补缴款用于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并不当然成为发给职工的工资。
- 工资请求:工资已经发放,与社保是否足额缴纳是两个问题。如果单位声称代扣了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却没有缴纳,可以另行核对工资支付、代扣和社保申报记录,主张返还工资。
- 待遇损失请求:如果主张因欠缴导致社会保险待遇受损,应当把欠缴事实、待遇受影响情况及损失分别提出。这是与补缴不同的请求,不能直接把补缴金额改写成现金赔偿。
可以直接照做的核对清单
- 先整理劳动关系材料:保存能够反映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和工资情况的材料,用于核对参保义务和缴费基数。
- 再查询社保记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列明未缴期间和少缴月份。
- 向单位核对明细:依据第六十条,要求单位说明申报基数、缴费数额及个人代扣代缴情况。
- 然后申请补缴:属于单纯少缴、漏缴的,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按其核定和征缴程序处理。
- 单位不纠正再投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参保期间、少缴情况及相关材料,并注意第二十条的查处期限。
- 最后分类处理争议:能够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再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工资返还、待遇损失应与补缴请求分别列明,不能混写。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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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完全没申报时,是否直接按工资差额补?
不是由职工自行确定补缴数额。《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的,先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补办申报手续后,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灵活就业人员也要由原单位代扣吗?
不适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同一路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条) -
单位让职工签“自愿不参加社保”,是否可以因此不缴?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使用“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六十条要求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的承担部分可以通过代扣代缴履行,不能用单位内部文件免除法定参保缴费义务。 -
滞纳金和罚款由谁处理?
欠缴情形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住房公积金也能照本文的三条路径办理吗?
不能直接套用。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适用不同的专门规定,本文只讲社会保险,不提供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补缴程序或处理机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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