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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没交或者少交了怎么补:社保基数、差额和三种处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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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没交、少交时,先分清三件事:单位是否应当参保、缴费基数是否申报正确,以及自己主张的是补缴、返还工资,还是待遇损失。三者的处理机关、请求对象和证明材料并不相同。

用人单位应当给谁参保,基数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

按照该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比例缴纳。两条法律只给出计算口径,没有列出具体金额,实际基数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适用的国家规定,不能由单位随意填写,也不能由个人直接套用其他人的基数。

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并监督单位为自己缴费的情况。单位还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告知职工。(《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

路径一:先核对记录,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补缴

第一步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参保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和缴费明细;发现未缴、漏缴或者基数不一致的,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并申请按规则补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找机构时要区分经办与征收。经办机构承担咨询、查询等事项;第六十三条所称责令缴纳、补足及扣划职责,指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法律条文没有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一律写成“税务机关”,因此不能自行画等号,具体受理机关应按当地公开的职责分工确认。

路径二:单位不纠正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职工认为单位侵犯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确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监察部门可以进入用人单位场所检查、询问人员、要求提供资料、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情况进行审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需要注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监察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监察部门不再查处;连续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条计算的是监察部门是否继续查处,不是单位完成补缴的期限,也不是补缴请求当然失效的期限。

路径三:属于劳动争议的,再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把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列入劳动争议范围,但前提是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此,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的参保义务等争议,具有条文上的劳动争议基础。

但如果请求只是要求征收机构核定数额、追缴费用,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加收滞纳金、实施处罚,其直接处理对象是征收或行政机关,不是单纯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这类请求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处理,或者就单位参保、缴费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对于“补缴社保”“补缴基数差额”是否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各地裁审口径存在差异,以当地仲裁委的受理口径为准。不能简单断言所有补缴请求都不受理,也不能断言提出后一定能够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补缴、工资和社保待遇损失不能混为一谈

可以直接照做的核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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