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前,先核对哪些条件
申请前要核对的是四件事:你这件事属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你在经济困难上是否达标,或者是否属于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例外;该向哪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手上的材料能否一次交齐。这四项都能落到具体条文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划定范围和条件,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申请材料与审查程序。
下面逐项展开。需要说明的是,条文只提供判断框架,具体是否具备条件由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定;经济困难的地方标准,以受理机构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并更新的现行条件为准。
你这件事在不在援助事项范围内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列出九类事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事项 |
|---|
|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
|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
| 请求发给抚恤金 |
|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
|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
| 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
|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说,案件进入再审或抗诉阶段后,申请人范围扩大到本人及其近亲属。
如果一件事没有落在上述范围内,申请会停在受理审查这一步,而不是进入实体审查。
经济困难之外,还有五类不受限制的情形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列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 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 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 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 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的意义在于:它免除的是经济困难这一项条件,不是整个申请。身份、事项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这些仍然要过。
向哪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诉讼和非诉讼走的不是同一个入口。《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表述一致:
- 诉讼事项,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非诉讼事项,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这些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应当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更新,所以提交前可以先照着受理机构公示的材料目录核一遍。
另外,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认为你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你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经济困难怎么证明,谁可以免予核查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有两条路径: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作出个人诚信承诺;开展核查时,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核实有关情况。需要异地核查的,受理机构可以向核查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
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 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 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免予核查只是省掉了核查环节,其他申请条件并不因此免除;依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这一路径下仍要求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要交哪些材料
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填写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 |
|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 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 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可以一并提供 |
|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视事项而定 |
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与所申请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这三类,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申请,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转交,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
补齐、核查与七日内的正式决定
收到申请后,法律援助机构分三种情况处理:
- 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等;
-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随后进入审查。机构审查的是三项条件:申请人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其他法定条件。经济困难方面,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受理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可以认定;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本人符合该标准的,也可以认定。
时限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以及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
来不及等审查怎么办
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 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 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这条解决的是"等审查就可能过期"的情形,触发条件是期限不足七日或者需要立即申请保全、先予执行,不是所有紧急情况都自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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