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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里哪些约定其实是无效的:签约前逐条核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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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弄清:“无效”不一定等于整份合同作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列出三类情形: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变更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法条使用的是“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并未把上述三类情形分别固定对应为“必然整份无效”或者“必然只无效一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不能仅凭一个条款有问题,就自行宣布整份合同作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合同无效”不等于“已经劳动不付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试用期:期限、次数和工资都要核对

竞业限制:不是所有员工都适用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于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人员仅限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对象到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单位就业,或者自行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违约金:员工原则上不能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类只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第二类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保密义务本身不等于可以约定任意违约金,公司也不能把其他用工管理事项一律写成由员工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能不能单方变更合同

不能仅凭公司单方通知完成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缺少协商一致或者书面形式,都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变更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签约前逐条核对清单

常见问题

保密协议是否当然就是竞业限制?
不是。保密事项可以单独约定,竞业限制则针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同类产品、业务竞争。协议标题或者保密义务字样本身,不能替代对竞业限制具体内容的核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期限漏写,能否自动按二年计算?
不能把最高期限当成缺省期限。范围、地域、期限应由双方约定并且不得违法,二年仅是不得超过的上限,签约前应把期限写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所有技术人员都会被竞业限制吗?
不当然。条文明确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要结合保密义务情况核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合同写“争议由公司最终解释”,是否当然有效?
不能仅凭这句话作结论,还要看它是否实质上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或者排除劳动者权利。存在无效争议的,仍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单方发来新版合同,劳动者没有签字,是否已经完成变更?
没有。收到公司单方版本本身不等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也不能替代书面形式和双方各执一份的安排。(《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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