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里哪些约定其实是无效的:签约前逐条核对清单
先弄清:“无效”不一定等于整份合同作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列出三类情形: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变更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法条使用的是“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并未把上述三类情形分别固定对应为“必然整份无效”或者“必然只无效一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不能仅凭一个条款有问题,就自行宣布整份合同作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合同无效”不等于“已经劳动不付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试用期:期限、次数和工资都要核对
- 按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上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 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作为劳动合同期限,不能把“只签试用期”当成规避期限规则的办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 试用期工资要同时核对两层底线: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只盯着“百分之八十”,或者只拿当地最低工资作参照,都不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竞业限制:不是所有员工都适用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于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人员仅限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对象到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单位就业,或者自行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违约金:员工原则上不能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类只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第二类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保密义务本身不等于可以约定任意违约金,公司也不能把其他用工管理事项一律写成由员工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能不能单方变更合同
不能仅凭公司单方通知完成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缺少协商一致或者书面形式,都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变更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签约前逐条核对清单
- 先核对合同期限和类型:属于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再判断能否约定试用期以及试用期上限。
- 再查全部试用期表述:核对是否属于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的第二次试用期,合同是否仅写了试用期。
- 单独核对试用期工资:同时对照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以及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 对照合同和保密协议:确认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对象;逐项写明按月经济补偿、竞业范围、地域、期限和违约金,并检查期限是否超过二年。
- 搜索所有违约金条款:只保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对其他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文字,应在签约文本中删除或改正。
- 检查无效风险:重点查看是否乘人之危、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要把单个问题条款直接等同于整份合同无效。
- 最后核对变更安排:需要变更合同时,先确认双方是否同意,再使用书面文本,并确认双方各执一份。
常见问题
保密协议是否当然就是竞业限制?
不是。保密事项可以单独约定,竞业限制则针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同类产品、业务竞争。协议标题或者保密义务字样本身,不能替代对竞业限制具体内容的核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期限漏写,能否自动按二年计算?
不能把最高期限当成缺省期限。范围、地域、期限应由双方约定并且不得违法,二年仅是不得超过的上限,签约前应把期限写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所有技术人员都会被竞业限制吗?
不当然。条文明确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要结合保密义务情况核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合同写“争议由公司最终解释”,是否当然有效?
不能仅凭这句话作结论,还要看它是否实质上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或者排除劳动者权利。存在无效争议的,仍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单方发来新版合同,劳动者没有签字,是否已经完成变更?
没有。收到公司单方版本本身不等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也不能替代书面形式和双方各执一份的安排。(《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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