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怎么申请:材料、流程、时效和常见不受理情形
先确认是否属于仲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争议纳入仲裁范围: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虽已列入法定范围,但某项具体社保请求是否受理,仍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依上述条文审查,以当地受理口径为准,不能说成“一律受理”或“一律不受理”。
把仲裁时效算对
一般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有关部门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及时申请的,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还列明了投诉、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等具体情形。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上述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时效届满不能直接推成“委员会一律不予受理”,因为所引受理条件没有单列这一项,相关时效条文也没有这种表述。申请仍应先核算时效;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决定的,再按后文途径处理。
申请书和证据怎么准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要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还要写清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确有书写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告知对方当事人,并按规则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提交材料后,应取得收件回执。
证据目录可按“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对应页码—与哪项请求有关”整理。法定申请书必须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不能只列材料名称而不写来源。
从申请到送达、执行怎么走
- 受理: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管辖要求的,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 组成仲裁庭: 受理后五日内,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并将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七条。
- 送达答辩材料: 受理后五日内送达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收到后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 开庭: 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日期、地点;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
- 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
- 送达与执行: 上述条文明确的是申请书、答辩书在仲裁程序中的送达,没有列明裁决书送达及执行申请的具体期限、材料和管辖机关,这些内容不能由上述条文推定。收到正式裁决文书后,应核对文书记载,再按照届时官方公开的现行程序办理。
哪些申请会被不予受理
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不属于法定争议范围、仲裁请求或事实理由不明确、申请人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无法明确,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案件不属于该委员会管辖的,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说明,并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材料不齐适用补正程序。对超过时效的申请,也不能仅凭时效届满就写成当然不予受理。
收到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委员会逾期未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仅有管辖错误的,则先按书面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委员会申请。
可直接照做的核对清单
- 写清每项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只写“给赔偿”。
- 核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整理中断、中止、拖欠劳动报酬及劳动关系终止等关键时间。
- 核对申请人身份、被申请人名称和拟申请委员会的管辖权。
- 按法定项目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应副本并取得收件回执。
- 制作证据目录,写明证据来源和对应请求;记录补正、答辩、开庭及裁决通知。
-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能产生程序后果;收到正式裁决文书后,再按官方公开程序处理送达与执行事项。
常见问题
问:材料不齐,会不会直接被不予受理?
不能把“材料不齐”直接当成不予受理结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要求委员会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事项;按通知补齐后,再审查是否符合第三十条的受理条件。
问:单位掌握证据却拒不提供,会怎样?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申请材料中可写明证据名称、来源及其由单位掌握管理的情况。
问: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程序会停止吗?
不会,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案件不会因此自动停止,仲裁仍会按照后续通知继续进行。
问:收到开庭通知却不到场,有什么后果?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重新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被申请人有上述情形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问:复杂案件能不能延长裁决期限?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但须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
你的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免费向法小安提问,获取针对你情况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