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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要准备什么材料和手续:冷静期、财产与抚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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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判断是否具备登记离婚的基本条件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或者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男女双方都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

也就是说,书面协议和双方亲自共同申请缺一不可。只有口头约定、由一方代替另一方办理,都不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双方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鲤城区人民政府民政局公开的登记办理条件对此有明确说明。

申请时要准备哪些证件和材料

先准备好已经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再按当事人的身份准备证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材料应当由申请离婚的双方按各自身份准备,不能只准备其中一方的证件。

哪些情形登记机关不会受理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以上情形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判断第三项时,看的是原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地点,不是现在到哪个城市申请离婚。因此,即使人已经到了中国内地,也不能据此当然符合该项条件。

冷静期从什么时候开始

离婚登记申请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关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因此,前一期限届满并不会自动发证。双方还需要在后一期限内共同到场申请,不能由一方独自领取。

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会怎样

一方反悔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撤回后,另一方不能把先前作出的共同申请当成双方仍然同意发证,也不能强迫反悔方继续完成这次申请。

这里要区分撤回和忘记领证:前一阶段由一方明确提出撤回;后一阶段没有共同申请发证,则依法视为撤回。两种情况都会使这次共同申请无法继续办到发证。

什么时候可以领取离婚证

前一期限届满后,双方要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亲自回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申请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核对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只有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登记机关才应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这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发证条件。

如果后一期限内没有共同申请发证,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登记程序终止。

领证前必须谈成哪些事项

不能只笼统写一句“双方同意离婚”。申请登记前,应当就以下事项形成明确协议,并写进书面离婚协议:

具体协议应当反映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财产、债务尚未谈妥,或者对子女抚养安排仍不能达成一致,就不满足登记机关发证的条件。这里不能脱离协议,只由一方在申请时临时表示同意。

登记走不通时怎么办

如果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存在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当前的离婚登记路径就走不通。

双方如果仍希望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另行了解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不能把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继续当作双方自愿的登记离婚处理。诉讼属于另一套程序,不能直接套用登记离婚的材料和期限。

可直接照做的操作清单

申请前可以按以下顺序逐项核对: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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