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要准备什么材料和手续:冷静期、财产与抚养安排
先判断是否具备登记离婚的基本条件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或者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男女双方都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
也就是说,书面协议和双方亲自共同申请缺一不可。只有口头约定、由一方代替另一方办理,都不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双方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鲤城区人民政府民政局公开的登记办理条件对此有明确说明。
申请时要准备哪些证件和材料
先准备好已经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再按当事人的身份准备证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
-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除出具结婚证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 华侨、外国人除出具结婚证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材料应当由申请离婚的双方按各自身份准备,不能只准备其中一方的证件。
哪些情形登记机关不会受理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
- 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原来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以上情形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判断第三项时,看的是原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地点,不是现在到哪个城市申请离婚。因此,即使人已经到了中国内地,也不能据此当然符合该项条件。
冷静期从什么时候开始
离婚登记申请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关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 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一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 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前一期限届满并不会自动发证。双方还需要在后一期限内共同到场申请,不能由一方独自领取。
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会怎样
一方反悔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撤回后,另一方不能把先前作出的共同申请当成双方仍然同意发证,也不能强迫反悔方继续完成这次申请。
这里要区分撤回和忘记领证:前一阶段由一方明确提出撤回;后一阶段没有共同申请发证,则依法视为撤回。两种情况都会使这次共同申请无法继续办到发证。
什么时候可以领取离婚证
前一期限届满后,双方要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亲自回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申请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核对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只有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登记机关才应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这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发证条件。
如果后一期限内没有共同申请发证,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登记程序终止。
领证前必须谈成哪些事项
不能只笼统写一句“双方同意离婚”。申请登记前,应当就以下事项形成明确协议,并写进书面离婚协议:
- 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
- 对家庭财产作出处理;
- 对债务处理作出安排。
具体协议应当反映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财产、债务尚未谈妥,或者对子女抚养安排仍不能达成一致,就不满足登记机关发证的条件。这里不能脱离协议,只由一方在申请时临时表示同意。
登记走不通时怎么办
如果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存在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当前的离婚登记路径就走不通。
双方如果仍希望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另行了解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不能把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继续当作双方自愿的登记离婚处理。诉讼属于另一套程序,不能直接套用登记离婚的材料和期限。
可直接照做的操作清单
申请前可以按以下顺序逐项核对:
- 确认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确认原来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谈妥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债务处理,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 按双方身份分别准备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相应附加证件。
- 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 记下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从该日计算第一段三十日期限。
- 第一段期限内如有一方不再愿意离婚,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 前一段期限届满后,双方在后一段三十日内共同回到原申请机关申请发证。
- 到期未共同申请发证,应及时确认申请已经视为撤回、登记程序已经终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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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婚姻关系是不是已经解除?
不能把提交申请等同于已经领到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将核对材料、共同申请发证和发给离婚证规定为后续环节,只有完成发证,才算完成这一离婚登记程序。 -
问:登记机关会不会直接替双方决定财产和债务怎么分?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开展心理辅导和调解,但调解不等于替双方作出财产、债务处理决定。发证仍以双方自愿并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为条件,依据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问:任何婚姻登记处都可以办理离婚登记吗?
不是。鲤城区人民政府民政局公开的登记办理条件明确要求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不能只因为知道某家登记处的名称就直接前往办理。 -
问:办理登记离婚时,房产是不是按固定比例分割?
不能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推导一个统一分割比例。该条在这项发证条件中只要求双方已经对财产处理协商一致,没有提供按比例分割财产的内容。 -
问:离婚后想恢复婚姻关系,可以直接使用原来的结婚证吗?
不可以直接使用原证恢复。离婚后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重新申请结婚登记,这是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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